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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李娜並不代表國家隊參賽,按“事業單位工資辦公室出租改革”的原則進行獎勵,自然尷尬。
  湖北省重獎李娜80萬元,引發了輿論熱議:政府是關鍵字行銷否該重獎商業比賽運動員?律師龐琨已向湖北省政府申請,要求公開獎勵李娜80萬元的法律依據、資金來源和審批流程。對此湖北省體育局表示:獎勵80萬元“有政策依據”,執行的是該省去年全運會冠軍的獎勵標準。
  這裡且不糾結於細節褐藻醣膠功效問題,比如,李娜在外國奪冠,為什麼湖北省卻執行中國全運會的獎勵標準?
  從宏觀上說,政府獎勵優秀運動員,原本就是體育“舉國體制”的一部seo分;所以,對早已脫離“體制”單飛的李娜,還套用“體制內”的標準獎勵,自然名不正言不順。
  之前,我國各級政府獎勵運動員所依據的規範是,1996年原國家體委、人事部發佈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下稱《獎勵辦法》);包括湖北在ssd固態硬碟價格內各省制訂的全運會、奧運會獎勵標準,莫不以此為依據。
  但是,應該註意到這個《獎勵辦法》的“上位法”——《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人事部、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也就是說,目前對運動員的政府獎勵,其實是20多年前那場未完成的“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一部分。
  眾所周知,“舉國體制”下運動員的培養成本由政府承擔,其體育職業生涯、商業價值由政府控制。在“舉國體制”下,由政府以20多年前“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名義,獎勵體制內的優秀運動員,雖然也凸顯了體育領域改革的滯後,但其邏輯還是能自洽的。
  但是,李娜早已脫離“體制”單飛,從事網球商業比賽,自擔風險、自享商業利益,並不代表國家隊參賽。那麼,湖北省還要硬生生地按“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原則,對李娜進行獎勵,自然很尷尬。且《獎勵辦法》明確規定,獎勵僅適用於體育系統、其他系統(此指當時鐵路等系統的體工隊)的運動員;而李娜,以及丁俊暉等純商業比賽運動員,並不在“系統”內。因此,即使湖北省動用體育的機動預算獎勵李娜,雖不存在審批問題,也有悖於預算合法性——因為李娜等體制外的運動員,本就不在政府獎勵的預算範圍內。
  李娜在全球頂級的商業比賽中奪冠,國人都感到高興;這種感情是如此朴素,以致不需要對李娜的勝利做任何拔高。此次,湖北省急於獎勵李娜,的確有動用納稅人的錢,將李娜的成績洗成自家政績之嫌。
  明明李娜已經走出了一條商業比賽的成功之路,為改革體育“舉國體制”破題,政府還要把她拉回來,當成“事業單位人員”獎勵;所以,從預算透明、體育改革兩個層面上說,公眾都不可能滿意。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重金獎李娜,疑將“成績”作“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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