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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兩家中介公司為了儘快幫客戶拿到建築裝飾裝修材料耐火性《檢驗報告》,按月給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辦公室主任衛廣昭支付“顧問費”,金額總計13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衛廣昭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現年38歲的衛廣昭是遼寧省大連市人,案發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科研中心下屬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辦公室主任。
  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自2008年開始,在全市開展建築內部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驗及常見裝修材料的檢測周期、檢測方法等。衛廣昭負責辦公室各項工作、承接檢驗任務以及檢測報告的編寫、發放、歸檔等工作。
  西城法院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間,衛廣昭利用擔任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在編製、出具建築裝飾裝修材料耐火性《檢驗報告》的過程中,為兩家公司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兩公司錢款共計13萬餘元。2014年3月4日,衛廣昭被羈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贓款已退繳。
  衛廣昭在受審時認罪。據介紹,涉案的兩家公司與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均存在合作關係,兩公司按照檢驗站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檢驗費用,並將其中的50%-60%支付給檢驗站作為試驗費用。
  其中一家公司的高管證言,公司主要做中介業務,將客戶的檢材送到消防局質檢站做燃燒性能檢測。在出具檢驗報告的過程中,衛廣昭主要負責報告編製。為了與衛廣昭搞好關係,讓衛廣昭能儘快出具報告,公司以顧問費的名義每月給衛廣昭一定的費用,開始是每月一千,後來變成每月三五千,一共給了6.2萬餘元。
  另一家公司經理證言稱,2011年衛廣昭負責公司的檢測報告後,他逐漸與衛廣昭熟悉。為了讓衛廣昭加快出具檢測報告的速度,他每月給衛廣昭3000元,兩年共計給了7萬餘元。
  西城法院認為,衛廣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衛廣昭在單位紀檢部門找其調查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衛廣昭有期徒刑5年6個月,所退贓款13萬元予以沒收。  (原標題:消防產品質監官收13萬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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