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彭澎
  照理說,村官是村民選舉產生,屬於自治的範疇。但村官貪腐,村民往往又要找政府,因為村官的問題多與政府官員有關。這又牽涉到村官可不可以是“裸官”。原本“裸官”也是主要針對政府官員的,但既然村官可以被當貪官一樣查處,那麼也就要受不允許“裸官”的規定約束。畢竟多少也是“官”,而且涉及集體資產。
  (原標題:村官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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